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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版进口 集团化公司治理与财经犯罪预防 公司工具书正版书陈志龙



作者:陈志龙
出版社:国立台湾大学出版中心
出版日期:2017/(咨询特价)
语言:繁体中文
  动荡的时代,我们面对的是一场全球金融体系的大。随世界贸易组织(WTO)与经济体的发展,全球经济竞争激烈,公司发展以国际化、集团化为主流,但台湾二十年来,因企业集团发展衍生诸多掏空财经弊案,对财经秩序影响甚巨,各种以境外公司为工具、转投资、募集资金等方式掏出大众的金钱。台湾经济并非没有成长,而是财富分配问题。针对企业集团犯罪问题,应有积极对策,方能有正常财经法律秩序。

  就如同最高明医生是医未病之病,防范于未然。本书所强调的公司治理便是要寻找一套有效并符合公平的游戏规则,在问题发生的源头,便将犯罪遏止。

作者介绍

作者简介

陈志龙


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、欧洲联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,任教台大30年,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学、法社会学。致力推动刑事实体法与现代财经、科技潮流趋势的结合。着有《辩证与法学》、《人性尊严与刑法体系入门》、《法益与刑事立法》、《检察官之侦查与检察制度》、《检辩审在刑事认知程序之互动关系-检察官之任务(侦查、公诉、执行)与检察一体》、《基因改造物GMO之产学合作与违反滥用禁止》、《传染病检疫与刑事责任之本土研究》、《金控公司与并购》、《财经发展与财经刑法》等多部作品。

目录

自序
缩写符号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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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绪论:公司治理的异化疑虑
1.1 全球化国际集团之成形
1.2 国际企业集团对金融规则之掌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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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集团化公司治理之特色.
2.1 长时性.
2.2 巨额性
2.3 隐藏性
2.4 结构性
2.5 财报不实与欠缺透明度
2.6 现行法规欠缺适当规范
2.7 乏监督机制的公司治理
2.8 小结:集团化公司财经犯罪的成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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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集团化下的公司治理与集团化犯罪
3.1 我国集团化犯罪预防困境
3.2 我国对于集团公司之公司治理的欠缺
3.3 全新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观点的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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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国外对抗集团化公司治理与财经犯罪
4.1 信息揭露
4.2 早期预警制度
4.3 监理机关整合
4.4 立即纠正措施
4.5 监理人员培训
4.6 公正执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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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如何从我国外部预防集团化犯罪
5.1 从外部监控公司治理的探寻
5.2 改革违背国际潮流的行政监理制度
5.3 我国对集团化犯罪司法刑事诉追之盲点与缺失
5.4 建立当代司法体系的正确认知
5.5 提升国民法学知识与法律人养成之重新思考
5.6 行政与司法相互合作,令集团化之追诉符合妥适审判程序
5.7 集团化犯罪与法院、民间司法团体之改革应趋一致
5.8 最高法院应召开各庭决议确立集团犯罪标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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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结论与解决之道
6.1 集团化之世界潮流及其连锁效应
6.2 对抗「有机体」之策略
6.3 财经犯罪之根源在于贪渎犯罪
6.4 立法机关怠惰,欠缺审慎监理
6.5 抗拒政治不当介入之法规规避
6.6 背离以股东为主核心价值之法规范理念
6.7 法律规范对内部监控机制失灵
6.8 人民认知的欠缺
6.9 法律遵循程度
(咨询特价) 加强股东本体权利教育
(咨询特价) 参考外国做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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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
索  引

自序(摘录)

  观诸台湾二十年来严重财经弊案、掏空案发,对财经秩序影响甚巨,尤其是集团企业问题更为严重。而当今世界财经发展型态,随世界贸易组织(WTO)发展,业已成为全球化经济竞争型态,公司发展以国际化、集团化为当今重点,然在此情况,对权力与金钱之集中运作,若无适宜监冬其所产生者未必是巨大资金效益,反而可能是巨大之资金贪渎弊案。

  至于在世界上,著名财经弊案诸如:安隆案、世界通讯案等严重影响投资市场,而在2008年之世界金融风暴,皆莫不与集团化之公司治理、财务监控有莫大关联。雷曼兄弟与AIG 集团的经营行为,处处可见人谋不臧之凿痕,此乃公司集团化发展下,应予关注之事项。

  所谓「集团化公司」,不论以「控股公司」、「总管理处」、「企业集团」之名义,固美其名其目的在于正面意涵系为增强经营之「综效」,但实则隐藏类似前述「企业经营操控在少数内部人」之「高度掏空风险」,即其亦寓有负面意涵,不容小觑,应予以严格监管。

  对于隐身其后的集团企业主, 课以「企业主责任」,亦即其虽然可能并没有出名为行为,而委由他人为积极行为,但是其具有操控主导之实际影响力,则至少具「不纯正不作为犯」之「保证人地位」,而应负起刑事责任。如何避免集团化公司对聚合资产之滥用,而影响及投资市场,应为公司监督机制之发挥。

  针对集团化公司之资产监管问题,目前在法律层面与执行仍晦涩难明。关于集团总裁,由于并非为公司挂名负责人,其所为之侵占、背信、掏空等行为,似乎非为行为主体而毋庸负法律责任。此项责任归属之厘清,形成依照形式主义而有其盲点,必须改弦易辙。

  至于采取两罚、转嫁罚,则仍有实际为行为之集团总裁逍遥法外,对此,应采取新思维,而达成对集团公司的有效治理。

  为了因应集团化资产之监督管理的特殊情形,本书撰写者乃于多年来,即着手于本专书写作,将内文分成「公司治理的异化疑虑:全球化国际集团之成形与对金融规则之掌控」、「集团化公司治理之特色」、「集团化下的公司治理与集团化犯罪」、「国外对抗集团化公司治理与财经犯罪」、「如何从我国外部预防集团化犯罪」、「结论与解决之道」六大部分,并于各该章节中详细提出系争问题之基本思维,并为分析与建议。此外,针对大型集团之财经犯罪,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购弊案、假藉法人股东为复杂的集团组织架构而行掏空之实之犯罪,分析其犯罪手法,涉及法思维与法规范的认知差异,提出再省思,期能以新的认知而解决集团化公司治理之症结问题,有效建立集团化公司资产之透明化,保障投资大众之利益。

详细资料

  • ISBN02258
  • 规格:平装 / 280页 / 14.8 x 21 cm / 普通级 / 单色印刷 / 初版
  • 出版地:台湾
  • 本书分类:社会科学> 法律> 法律实例/应用
  • 本书分类:专业/教科书/政府出版品> 政府出版品> 教育学习> 大学出版中心
 

内容连载

第二章 集团化公司治理之特色(摘录)

集团化公司的治理,有其特殊性质:其一,涉及到集团化组织;其二,涉及到公司治理;其三,则是前两者之组合。

然而,欲了解有关集团公司之治理者,必须与巨型经济发展的法社会学背景关联性,并为观察。对此,则不能对财经犯罪之生成与发展欠缺基本认知,盖此两者间实具有相牵连,甚而达密切不可分离之关系。亦即,财经犯罪与「公司治理」有关,其严重者,亦与「集团化经营模式」有涉。反之,若不从此项背景关联为观察者,将会落于只是形式化观察之弊,有如雾里看花,而不得要领。

大体而言,当提及财经犯罪,普通人之想法,可能会认为财经犯罪,应系指一般有关于财产侵害之犯罪而言,而与传统刑法上所谓「财产犯罪」两者之间,应无存在显著之差异,然斯种见解,显有误解,应是沉溺于旧版刑法教科书的窠臼,对于当今的政经发展与社会瞩目的「经济刑法基本理念」,并无涉猎,可谓是「法盲」之同毫无相关专业人士的看法。虽然「财经犯罪」与传统刑法「财产犯罪」,于字面上仅有「一字」之差,但若无法精确掌握「财经犯罪」之本质与特征,由于专业上的无知,导致预防财经犯罪与诉追财经犯罪之有效性,产生格格不入之极大阻碍;亦造成法律人不能进入启蒙时代的窒碍之源由。

至于「财经犯罪」之概念,如从各种之面向观察,则会得出不同之描述方尸若从「犯罪学」之角度切入,可以称:「财经犯罪通常是由备受社会尊重及具有相当社会地位者,在其职业活动中所为之犯罪行为」。若从「行为态样」之角度切入,亦可称:「财经犯罪泛指牵涉到全体债权人、纳税人,甚至是对于公司之损害行为,或是于工商业或其他私经济领域中之典型犯罪,抑或违反相关经济规定之行为等」;若从「法益侵害」之角度为观察者,则「凡对于交易法秩序,亦即经济法秩序,为侵害之行为即属之」。简言之,对于「经济交易法秩序」为侵害者,即该当于财经犯罪。

但若从「量化实证犯罪结果」之角度为观察者,则「财经犯罪,乃谓违犯证券交易法、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特定经济、金融法规,且犯罪所得或被害金额达新台币5,000万以上,或被害人数达50人以上」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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